XX工程協議組織運作規範(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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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
| 第一條 |
本工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以下簡稱協議組織)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成立。 |
| 第二條 |
本協議組織為協調、溝通、解決各承包商間相關安全衛生事項,應召開協議組織會議。本協議組織之運作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外,悉依本規範辦理。 |
| 組織 |
| 第三條 |
本工程之協議組織由下列成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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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工程之工地主任、副主任、各部門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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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師(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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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工程各承攬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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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必要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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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之承攬商於與本公司簽訂承攬契約後,由本工務所通知出席協議組織會議。 |
| 第四條 |
協議組織成員之姓名、所屬單位、所承包分項工程或作業名稱、工作場所、電話應公告周知,並視成員之更迭隨時更新。 |
| 召開 |
| 第五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會議,依召開性質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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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正式會議:由全體成員參加,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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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正式會議:以討論事項相關之成員參加為主,由工地主任主動或應成員之請求而召開。 |
| 第六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會議主席,由工地主任(亦為工地負責人)擔任,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任、施工組組長依序代理。 |
| 第七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正式、非正式會議之召開必要時,得邀請業主或其代表、設計監造單位、平行承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勞工出席。 |
| 第八條 |
本工程開工前應召開第一次協議組織之正式會議,向組織成員宣示本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及承攬管理相關規定之書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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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開工後,陸續加入之承包商,由本工程工務所安全衛生管理員提供前項之書面資料,並予以解說。 |
| 第九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之成員出席會議應簽到,非經請准不得缺席。工地主任對於組織會議成員之請假,如該成員與擬召開之會議討論事項有關者,應駁回其申請。 |
| 第十條 |
協議組織會議召開之行政作業,由本工務所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會前應備妥會議討論資料連同會議通知送達出席人員,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一日內送達出(列)席人員,三日內送公司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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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會議如受限於準備時間,得免備會議討論資料,並得以電話通知取代書面會議通知單。 |
| 協議事項 |
| 第 十一 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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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本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承攬管理項目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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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共同作業之危害防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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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協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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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平行承攬單位請求配合之相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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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檢查及施工安全循環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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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與本工程相關之安全衛生事項。 |
| 第 十二 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應就工地自主管理檢查及施工安全循環體系之建立,討論並確立下列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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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地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体系內直線上各成員應負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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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地自主管理檢查之種類,至少包括巡視、檢點、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聯合檢查、管制性檢查(包括人員、機具設備、材料等之進出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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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主管理檢查計畫內容應包含檢查組織體系、檢查人員及其職責、檢查週期、檢查表格、檢查流程及檢查後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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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相關施工安全活動宜納入施工安全循環體系中實施者,並確立各活動之內容、方式、週期、地點、參與人員。 |
| 決議 |
| 第 十三 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會議之討論事項均應議決,議決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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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與討論事項有關成員之形成共識為該事項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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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能形成共識之事項,由主席逕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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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項第二款之決議,受該決議約束之出席會議成員於會議後認有不妥時,得於主席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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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項決議之執行結果應由執行單位、人員於下次會議中提出報告。 |
| 第 十四 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之成員對協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確實實施。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指導或建議,應即處理,並致力探討及反映工作場所各項不安全環境及行為,並予排除。 |
| 第 十五 條 |
工地之自主管理檢查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之成員陪同,就急迫性之安全問題,立即協調解決。 |
| 第 十六 條 |
會議記錄應公告周知並保存至工期結束。 |
| 第 十七 條 |
為確保工地協議組織會議各項決議及自主管理檢查之落實,工地主任得定期或隨時召集安全衛生相關人員進行各作業場所之稽查。 |
| 罰責 |
| 第 十八 條 |
本工程協議組織成員有第九條應出席會議而缺席,及第十四條未依會議決議執行者,依下列方式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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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工程管理階層人員: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規定視情 節予以警告、申誡、記過、調職、解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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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承包商:依其與本公司簽訂之承攬契約規定,視情節予以警告、記過、不予計價、扣款或通知解約。 |
| 附錄:討論事項之舉例 |
| 討論事項為協議組織會議之主軸,故其議案之準備和提出至為重要。應協議的安全衛生問題未及時提出,其所呈現的意義是協議組織功能的失敗。協議組織成員均有權利提出討論議案,包括業主、監造單位。唯為期周延,承辦單位應於事前函請各成員依既定之提案格式提出書面之討論議案。再就各成員提出之討論議案先行篩選,不適合納入會議中討論的應告知提案單位,及其提案之處理方式。不合形成討論議案的舉例如下: |
- 屬成員個別之安全問題:如安全衛生經費之請求、安全衛生設施之技術問題。 於此類,應請其改提申請協助、輔導案。
- 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中已有規定之問題:如起重機指揮信號之統一、材料堆置區劃…。此類問題應提供相關規定請其依規定辦理。
- 安全衛生執行成果、進度:改列為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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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三類問題之性質係僅涉及個別單位本身者,故不須於會議中討論、協議。但如其性質涉及多單位,如權責之再釐清、管理規定之變更建議、共同作業災害防止…等,則屬會議討論議題。以下先舉幾例列表說明其提案單位、相關執行、配合之單位人員,以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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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 論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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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單 位 |
相關單位、人員
(執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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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台施作 |
己已鋼構公司 |
天干工程公司、戊辰土方公司 |
| 預埋繫固構件 |
甲子模板工程行 |
丁卯施工架工程行、壬午施工電梯公司、丙寅混凝土工程行 |
| 鋼柱、鋼樑吊裝,起重機爬升 |
庚午鋼構公司 |
已卯防火工程行,丙寅混游土工程公司、乙丑鋼筋材料行 |
| 安全網張掛標準之修正 |
庚午鋼構公司 |
天干營造公司(原事業單位)、鋼板鋪設單位、乙丑鋼筋材料行。 |
| 每週聯合檢查之修正 |
地支水電行 |
各協議組織成員 |
| 開挖時上下設備設置 |
戊辰土方公司 |
己已支撐鋼構公司
甲戌土壓監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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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用電使用申請程序變更 |
天干營造工程公司(原事業單位) |
各協議組織成員 |
| 施工電梯使用規則修正 |
天干營造工程公司(原事業單位) |
各協議組織成員 |
| 施工架繫牆桿之切除 |
丁丑大理石公司 |
丁卯施工架工程行
乙亥工程行(室內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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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梯開口處之護欄拆除 |
戊寅電梯工程公司 |
各協議組織成員 |
| 作業勞工及安全訓練之加強 |
天干營造公司(原事業單位) |
各協議組織成員 |
| 作業前預知危險活動辦法 |
天干營造公司(原事業單位) |
各協議組織成員 |
以下就上述之討論事項,擬提交於協議組織會議之書面資料及討論後之決議予以說明,俾供參考。
(一):本公司構台施作時所須各單位配合安全措施如說明,請討論。
提案單位:己已支撐鋼構公司
說明:
| 一、 |
該構台之施作預定X月X日~X月X日三天內完成。 |
| 二、 |
請戊辰土方工程行開挖至1.5M及6M時即停止作業,人員機具並請撤離。 |
| 三、 |
請甲戌土壓監測公司監測本公司移動式起重機作業處之連續壁變形量、傾斜量及土壓,超過管理值時,請即通知本公司現場作業主管林○○。 |
| 四、 |
請大所(指原事業單位工務所)
- 同意本公司林○○作業主管為該作業現場之統一指揮人員
- 指派一位工師指導;
- 於X月X日完成後協助監測構台側移及沈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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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一、 |
本案所提各單位配合設施,請依限辦理。 |
| 二、 |
同意己已支撐鋼構公司林○○為構台作業之指揮人員。 |
| 三、 |
本工務所指派王○○工程師指導,並由陳○○工程師負責測量工作。 |
| 四、 |
構台作業期間之安全檢點請己已支撐鋼構公司確實實施,由本工務所王○○工程師檢核。 |
二:奉大所指示,擬具預定於結構体外部預埋繫固構件所須各單位配合之措施(如說明),請討論。
提案單位:甲子模板工程公司
說明:
| 一、 |
本工程進行外牆模板作業時,發現部分須預埋構件單位未能配合配筋組模作業,致發生埋設位置不正確、嚴重破壞外模、甚至鋼筋位置移位、澆置時預埋構件移位…等情事。 |
| 二、 |
為確保預埋構件符合施工計畫所訂之構造標準,請下列單位務須配合事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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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預埋構件單位應先與模板作業、鋼筋作業單位確認構件安裝時機、位置、臨時固定方式等。
- 安裝後繫上標籤,其上載明安裝單位名稱,連絡或負責人員姓名。
- 澆置時派員監視構件不致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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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請乙丑鋼筋材料行務必轉知作業勞工配筋時不得移動預埋構件(本公司組模作業亦同),如有妨礙組立、配筋時,應會同該構件安裝單位人員處理。 |
| 四、 |
請丙寅混凝土公司於澆置及搗實振動時,特別注意預埋構件之移位防止 |
決議:
| 一、 |
請各相關單位依上述說明二~四各項辦理,並指定負責人員,將其姓名於X月X日前,陳報本(工務)所林○○工程師,再轉知甲子模板工程公司、乙丑鋼筋材料行及丙寅混凝土公司。 |
| 二、 |
為便於識別不同預埋構件(經本會議討論後決定),施工架之預埋構件一律塗上黃色;混凝土輸送管者藍色;施工電梯者紅色;護欄立柱之基腳套管綠色,並請各單位轉知作業人員。 |
| 三、 |
各預埋構件掛標籤之方式及標籤格式大小,由本所統一制定後於X月X日送各相關單位遵行。 |
三:本公司預定於X月X日上午正式吊裝鋼構,相關安全設施如說明,請相關單位配合。
提案單位:庚午鋼構工程公司
說明:
| 一、 |
本工程由於面積甚大,故分為A,B,C,D四區依序吊裝,各區均保留一區塊(block)之開口作為吊升構件之孔道(如圖一)。 |
| 二、 |
依法令及施工規範之規定,鋼構之最外圍及保留開口部分,本公司係設置鋼管護欄,其設置位置、構造如圖二。 |
| 三、 |
本公司在各節鋼柱未電銲完成前,墜落防止設施僅為安全母索及及安全帶,因此請各單位人員非經本公司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本公司亦將於垂直爬梯及鋼構梯口掛上禁止進入標誌,請轉知貴單位作業人員。 |
| 四、 |
各相關單位如有必要須上禁止區時,請向本公司王○○工程師(鋼構作業主管)接洽,進入禁區相關人員請依本公司規定著用安全帶,並遵照本公司作業主管之指示。 |
決議:
| 一、 |
上述庚午鋼構公司所要求配合事項原則通過,請各單位配合辦理,務須告知貴屬作業人員。 |
| 二、 |
鑑於鋼柱、鋼樑防火披覆作業人員須於合梯上作業,請庚午鋼構公司修正護欄之高度由一公尺提升為二、五公尺,所增加之費用請向本工務所申報。 |
| 三、 |
為確保非鋼構組裝人員擅自進入禁止區,請庚午鋼構公司除必要保留之鐵爬梯外,餘應於鋼柱、樑定位後,將之拆除。另,請相關作業之作業主管嚴格監視所屬勞工。 |
| 四、 |
本工程鋼構吊裝之四部起重機,其爬升作業相當危險,請庚午鋼構公司除先前陳報本公司(工務所)之爬升安全設施外,將相關單位應配合安全設施另案於下次會議提出討論。 |
四:本公司鋼構組裝完成後鋪設浪板時,施工規範所規定應事前張設安全網部分,請准予修正。
提案單位:庚午鋼構工程公司
說明:本公司依規定於組裝鋼柱、鋼樑時須設安全母索供作業勞工繫掛安全帶,因此於鋪設浪板時,作業勞工亦可使用二列柱間安全母索繫掛安全帶鋪設。至於小樑間,本公司亦於組裝小樑時加裝安全母索備供鋪設浪板時防墜使用,如此作法已能完全防止墜落之發生,故請免除樑下裝設安全網之規定。
決議:
| 一、 |
庚午鋼構公司所擬浪板鋪設之防墜設施,經討論尚屬可行,同意所請,免張掛安全網。但為確保鋪設浪板人員繫掛安全帶及小樑間確保有安全母索,請庚午鋼構公司作業主管在吊裝小樑時,在地面吊升前即將安全母索假固定小樑上,俾利定位人員安裝母索。另外,作業主管應確實監視浪板鋪設勞工使用安全帶。 |
| 二、 |
浪板作業免張掛安全網及替代方法相關之標準作業程序,請本(工務)所林○○工程師修正,於X月X日前送庚午鋼構公司遵照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及說明送X區勞動檢查所備查。 |
五:有關於第三次協議組織會議決議事項第三點,請予修正,免除本公司參加每週聯合檢查之義務(如說明),請討論。
提案單位:地支水電工程公司
說明:由於聯合檢查之事項主要針對上次檢查缺失改善情形,以及發現是否有不安全狀況,未有防護或不安全管理情事,而本公司現階段僅有自來水管幹管之安裝且均由下往上層施作,樓板面上開口於幹管安裝之後間隙甚小,無墜落之虞。近幾次之聯合檢查本公司作業現場亦均無任何安全缺失,因此請免除每週派負參加聯合檢查之義務。
決議:
| 一、 |
地支水電工程公司所請合理,准予免參加每週聯合檢查。今後聯合檢查成員連續三週無安全衛生缺失者,比照得免派員參加聯合檢查,但日後不管是每日檢查、本所所長之巡視、每週聯合檢查結果有發現任何安衛缺失,則該單位即喪失免派員權利。 |
| 二、 |
請本所林○○工程師依上述原則修正本公司安全規範中自主管理檢查相關規定。另,專案陳報業主一統建設公司及總公司備查。 |
六:請己已支撐鋼構公司配合本公司開挖進度及時安裝臨時上下設備,請討論。
提案單位:戊辰土方(開挖)工程行
說明:
| 一、 |
目前己已支撐鋼構公司之作業程序係於整層水平擋土支撐完成後始裝設上下設備,造成相關單位人員以臨時梯上下致生危險,因此,請變更上下設備之安裝時機(程序)。 |
| 二、 |
本行於開挖至規定深度後,請己已支撐鋼構公司於架設該層須設置上下梯處之支撐後,請優先裝設上下設備,包括新安裝層鋼構支撐間及新安裝層支撐與開挖面之上下設備。 |
決議:
| 一、 |
本案戊辰土方工程行所提要求請己已支撐鋼構公司配合辦理。該項上下設施之裝設請列入擋土支撐作業每日檢點表。 |
| 二、 |
至於新架設水平支撐至開挖面之臨時梯上下設備,仍由己已支撐鋼構公司同日辦理,其構造形式由本所林○○工程師與支撐鋼構公司會商後確定。另請戊辰土方工程行配合,於臨時梯安裝位置優先挖至預定深度,俾利臨時梯之安裝。 |
七:修正本工地臨時用電申請程序及規定如說明三,請討論。
提案單位:天干營造工程公司(原事業單位)工務所
說明:
| 一、 |
本工地各樓層均由本公司委由水電承裝廠商地支水電工程公司設有分電盤,原規定各單位擬接用時須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再轉由該水電承裝廠接線。唯最近之安全檢查發現某單位有同一插座有二個插頭。某單位申請一線中有過多分線致過負荷裝置經常跳脫…等情事。 |
| 二、 |
為確保用電安全,用電申請重新規定如下:
- 今後各單位之臨時用電申請改向地支水電工程公司直接提出,核准書副本送本所備查。
- 臨時用電申請書增列分路預定最高用電量、分線數及其預定用電量三欄,未填寫者不予核准。
- 各分路上標示牌應註明:可用用電量,使用上絕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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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一、 |
本案通過,自X月X日起實施,請各單位依上述說明二辦理。 |
| 二、 |
各單位如仍不清楚本案申請程序及規定者,請洽本所林○○解說。 |
| 三、 |
各單位之用電應確實依核准用電量使用,嚴禁多插頭在一插座上及分線 數逾核准書之情形。另請本所林工程師○○配合修正相關檢點表。 |
八:修訂本工地施工電梯使用安全守則(如說明),請討論。
提案單位:天干營造工程公司(原事業單位)工務所
說明:
| 一、 |
本工地施工電梯使用守則修訂如下:
第 X 條 模板支撐材、鑄鐵管料、鉛製水管及逾20公斤之工具、材料不得置於機箱運送。(增列)
第 XX 條 上樓或下樓未逾三層者不得使用施工電梯。(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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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為執行上述2條增訂條文,本所將增設一名施工電梯操作人員。 |
| 三、 |
為避免上工、下工期間各單位勞工爭上電梯而生意外,今後,上下工勞工進入機箱之順序依次為施工架、模板、鋼筋、水電、RC。 |
決議:
| 一、 |
本案通過,請各單位轉知所有勞工確實遵守。 |
| 二、 |
請本所林○○工程師修正機箱內安全注意事項牌,將上述規定納入。 |
九:本公司襯砌大理石作業須切除施工架繫牆桿,俾便於施工,擬定相關安全設施如說明,請相關單位配合。
提案單位:丁丑大理石公司
說明:本工程一至二層外牆、柱大理石工程預定X月X日開始施工,希相關單位配合之安全設施如下:
| 一、 |
各單位於本公司施工區域之作業受本大理石襯砌作業影響者,請於X月X日前完成作業。各包與本公司介面之處理等相關事宜,請與本公司作業主管歐○○聯絡。 |
| 二、 |
請丁卯施工架工程行X月X日前將三層以上尚未拆除之施工架拆除,三層以下施工架另行設置穩固設施,牌利本公司大理石襯砌作業時切斷原有繫牆桿。 |
| 三、 |
於X月X 日本公司全部完成大理石作業後,請丁卯施工架工程行將三層以下施工架全部拆除。 |
決議:
| 一、 |
丁丑大理石公司所擬安全設施請各相關單位配合,依限完成。 |
| 二、 |
丁卯施工架工程行對於三層以下施工架之穩固設施,請擬具構造標準、施工圖等資料送本所林○○工程師,核可後據以施作。 |
十:本公司電梯安裝作業須將各樓層電梯開口護欄拆除,為確保相關單位人員安全,謹擬具安全設施如說明,請討論。
提案單位:戊寅電梯公司
說明:
| 一、 |
本公司預定X月X 日拆除各樓層電梯開口之護欄,並設置替代安全設施(如圖,以移動式柵欄置放並圍住電梯間通道,其上標示相關警告訊息),請各單位轉知貴屬作業勞工。 |
| 二、 |
各單位原設置於電梯通道上之各項設施及放置於電梯間預定柵欄區內樓板通道上之機具、工具、材料等,務請於X月X日前搬離或遷移。 |
| 三、 |
各單位非不得已必須進入電梯間通道作業,請事前與本公司王○○工程師協調。 |
決議:
| 一、 |
戊寅電梯公司所提將電梯前樓板通道以移動式柵欄兼設警告設施修正為:
- 西側之柵欄兼警告設施改為固定式護欄,高度由樓板至天花板,俾利保護拉電線勞工,並免影響配線工作進度。
- 上述東側柵欄兼警告設施及西側護欄分為X月X日起一層~七層,及X月X日起八層~十四層兩階段施作,請各單位儘速調配作業,並請特別注意在電梯口護欄前作業時應將護欄高度提升(即將整個電梯關上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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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戊寅電梯公司所提說明二、三點請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
| 三、 |
戊寅電梯公司之安全設施請於X月X日前完成,本案各項安全設施由本工務所王工程師○○專案追蹤管理。 |
十一:各單位每日作業前應加強預知危險活動,請討論。
提案單位:天干營造工程公司(原事業單位)工務所
說明:
| 一、 |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聯合檢查,係於X月X日辦理。除地支水電工程公司之移動式工架仍未設妥垂直爬梯、垂直母索及安裝標示牌外,餘各單位安全設施均已改善。 |
| 二、 |
聯合檢查成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諸多作業勞工仍有不安全動作如:
- 無繫掛裝置,將安全帶繫索繞角鐵繫扣於D形環之不當安全帶使用情 形。
- 爬上垂直爬梯上未將安全帶掛上垂直母索。
- 電銲工安全帽反戴作業,未使用絕緣手套。
- 在鋼樑上行走未使用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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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由上述之勞工不全動作,足資証明作業主管及勞工對危險認知能力不足或不當使用個人防護具,且作業主管未負起應負職責,本此建請各單位加強:
- 作業前預知危險活動,且作業主管應確實負起監視責任。
- 加強作業勞工之安全訓練,尤其是個人防護具之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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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一、 |
本案通過,請各單位確實依說明三辦理。 |
| 二、 |
對於部分成員之反應,作業主管無法監視到每一散處各處所屬勞工之問題,請各單位在指派工作時,儘量二人以上為一小組,俾彼此間可相互提醒、監視。 |
| 三、 |
下星期五下工後由本工務所林○○工程師講解、示範安全帽、安全帶、耳塞等個人防護具之功能、選用及使用,請各單位仍不知如何正確使用之作業勞工及作業主管參加,晚餐由本工務所負責。請各單位將擬參加人員名冊於星期五中午前送工務所林○○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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