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說明Annotation |
身體與外界致創傷媒介物的接觸或暴露於環境因素,而造成人員身體的受傷損害。政府機構或其他組織對於「傷害」各有不同的定義、範圍。如某些州之勞工補償法,規定「傷害」也包括「疾病」。各種不同傷害之定義如下:
臥床 失能傷害: 因傷害致使傷者於受傷當天或其後數天,必須於白天有半日以上時間於床上。參考U. S. Public Health Service(公共衛生服務處)主辦之全國健康調查。
可補償傷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失能,其程度足以依法領取補償給付。 失能傷害(通常稱為損失工時傷害):工作傷害導致死亡、永久失能或傷害,無法於受傷隔天返回原工作之暫時性失能。參考ANSI Z16.1 Method of Recording and Measuring Work Injury Experience(工作傷害紀錄及計算方法)及ANSI A16.4 Uniform Recordkeeping for Occupational Injuries and Illness(職業傷害紀錄及計算方法)。
急救傷害:傷害情形僅需急救箱處理即可。
損失工時傷害:參考上面失能傷害。
重大傷害:造成傷者損失工時及醫療費用。
輕傷:傷者僅需醫藥處理而致損失工時,因此在保險業僅給付醫療費用,即使有工時損失發生。
小傷:沒有造成工時損失,亦不需支付大筆醫療費用之傷害。 非事故傷害:黏液囊炎、腱關節滑膜炎等傷害,並非是因事故所造成。參考Cumulative Injury(累積性傷害)。
非失能傷害:職業所引起的傷害,但不包括死亡、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或暫時全失能。
職業病:於受僱期間暴露於環境因子而引起的疾病。某些州之勞工補償法僅包含一些特定的職業病。
職業疾病:身體狀況的異常,但卻不是職業傷害所引起,而是於受僱期間暴露於環境,因吸入、皮膚吸收、食入或接觸其他環境物質,而導致急性或慢性的疾病、病症。
職業傷害:因受僱工作期間引起的傷害或職業病。因作業或環境因素所引起。OSHA及勞工統計局將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區分如下: (1)職業病:身體狀況的異常,但卻不是職業傷害所引起,而是於受僱期間暴露於環境,因吸入、皮膚吸收、食入或其他接觸環境物質,而導致急性或慢性的疾病、病症。
(2)職業傷害:於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或暴露於環境而引起的傷害。如切割、裂傷、截肢等。
應記錄事故:除了急救處理之傷害外,職業引起之傷害、疾病皆應報告。包括: (1)死亡:不論職業傷害或疾病開始至死亡之時間為多久。
(2)下列各項職業傷害:
損失工時:不能上班工作或上班工作活動受到限制。 急救處理以外之醫療處埋。 失去意識。 工作或行動受限制。 暫時或永久調換工作。 疾病或受傷勞工之停職。 (3)所有職業病。說明及例子請參考ANSI Z16.4 Uniform Recordkeeping for Occupational Injury or Illness(職業傷害或疾病紀錄)。
應報告之職業傷害及疾病:參閱應記錄事故。 限制工作傷害:因傷害而使工作人員減少正常工作或限制其一日之工作。 嚴重傷害:分類如下: (1)所有失能之工作傷害。
(2)下列非失能傷害。
眼睛因工作產生之異物、腐蝕物、輻射、灼傷等而需醫師處置。 骨折。 需住院觀察之傷害。 喪失意識之工作傷害。 任何傷害需皆師治療或限制其工作之工作傷害,如擦傷、物理或化學性灼傷、割、創傷等。參考 ANSI Z16.1 Method for Recording and Measuring Work Injury Experience(工作傷害紀錄及計算方法)。 工作傷害︰參考上述「職業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