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中文版>熱線消息>法規新訊-勞委會令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勞委會令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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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
勞委會令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勞安3字第0980140541號

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附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二十一條之一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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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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