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業處理不明傳染病屍體初步建議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一、 為保護殯葬業作業勞工,避免處理不明傳染病而死亡者之屍體而遭受危害。
二、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遭致不明傳染病而死亡者,殯葬業勞工於處理遺體裝屍入袋時,應避免傳染病源導致的生物性危害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處理人員應穿著全套式防護裝備,包含不滲透防護衣,不滲透防護手套,N95以上呼吸防護具,護目鏡,以防止病原體感染。
(二) 裝屍入袋時應採多重防護,且於各屍袋間進行消毒,並確實檢視屍袋的密合性,避免屍袋密封不良造成病原體外漏。
(三) 處理裝屍作業後,使用過的全套式防護裝備,除N95以上呼吸防護具需依傳染性廢棄物丟棄處理外,其餘防護裝備必須徹底消毒,處理人員並應即刻以淋浴方式清洗身體。
三、 殯葬業處理不明傳染病而死亡者,其屍袋外應標示生物性危害標籤。
四、 對於置放不明傳染病而死亡者之棺木應予標示,且須有門禁管制措施,避免閒雜人進入。
五、 對進出停放不明傳染病而死亡者之棺木處所,應設置人員登記簿,詳細記錄人員進出時間,其進入人員應配帶N95以上呼吸防護具及不滲透防護手套。
六、 屍體的處理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火化。
七、 殯葬作業勞工於工作結束後,應以消毒液洗手,在離開工作室之前,也應該脫掉防護衣物,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八、 與本要點作業有關之勞工,應隨時注意自己身體狀況,凡有感冒症狀、耳溫超過38℃並且有咳嗽症狀者應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即刻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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