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業處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屍體初步建議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 一、 | 為保護殯葬業作業勞工,避免處理遭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傳染病而死亡者之屍體而遭受危害。 |
| 二、 |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遭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傳染病而死亡者,殯葬業勞工於處理遺體裝屍入袋時,應避免傳染病源導致的生物性危害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處理人員應穿著全套式防護裝備,包含不滲透防護衣,不滲透防護手套,N95以上呼吸防護具,護目鏡,以防止病原體感染。 |
| (二) | 裝屍入袋時應採多重防護,且於各屍袋間進行消毒,並確實檢視屍袋的密合性,避免屍袋密封不良造成病原體外漏。 |
| (三) | 處理裝屍作業後,使用過的全套式防護裝備,除N95以上呼吸防護具需依傳染性廢棄物丟棄處理外,其餘防護裝備必須徹底消毒,處理人員並應即刻以淋浴方式清洗身體。 |
| 三、 | 殯葬業處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傳染病而死亡者,其屍袋外應標示生物性危害標籤。 |
| 四、 | 對於置放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傳染病而死亡者之棺木應予標示,且須有門禁管制措施,避免閒雜人進入。 |
| 五、 | 對進出停放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傳染病而死亡者之棺木處所,應設置人員登記簿,詳細記錄人員進出時間,其進入人員應配帶N95以上呼吸防護具及不滲透防護手套。 |
| 六、 | 屍體的處理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火化。 |
| 七、 | 殯葬作業勞工於工作結束後,應以消毒液洗手,在離開工作室之前,也應該脫掉防護衣物,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
| 八、 | 與本要點作業有關之勞工,應隨時注意自己身體狀況,凡有感冒症狀、耳溫超過38℃並且有咳嗽症狀者應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即刻就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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