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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及健康檢查

  為保障勞工健康,我國法規除於「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中規定雇主對於受僱雇勞工應施行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等相關規定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也明確訂出雇主應有勞工健康管理作為,保護勞工健康;為確保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健檢品質,並訂定「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對提供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服務之指定醫療機構資格加以規範。
我國法規中規定之勞工健康檢查有三種

(1)勞工受僱前的體格檢查

(2)在職的定期健康檢查:
依法規定40歲以下每5年做一次健康檢查、40-65歲每3年做一次、65歲以上每年做一次。

(3)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詳如下表)

  每年做一次健康檢查,健檢結果如有異常更應注意工作環境之危害暴露狀況,依醫師建議及必要時應至職業傷病診治中心進行複查,以確認是否與職業病有關。健康檢查是了解工作環境對員工個人健康影響最直接的方法,勞工應將歷年健檢報告做好保存,可作為未來職業病鑑定之重要參考依據,並依健檢狀況規劃飲食控制或規律運動等健康促進活動。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類別

檢查類別 作業類別 檢查類別 作業類別
01 高溫作業 14 鈹及其化合物作業
02

噪音超過八十五分貝作業 15 氯乙烯作業
03 游離輻射作業 16 苯作業
04 異常氣壓作業 17 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05 鉛作業 18 石綿作業
06 四烷基鉛作業 19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07 1.1.2.2--四氯乙烷 20 錳及其化合物作業(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08 四氯化碳作業 21 黃磷作業
09 二硫化碳作業 22 聯萘啶或巴拉刈作業
10 三、四氯乙烯作業 23 粉塵作業
11 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24 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12 正己烷作業 25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13 聯苯胺、4-胺基聯苯、4-硝基聯苯、β-萘胺
、二氯聯苯胺、α-萘胺等及其鹽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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