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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入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


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之各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一) 醫療給付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由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醫療。(勞保條例39條)

(二)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勞保條例34條)

(三) 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障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殘廢補償費。(勞保條例54條)

(四)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40個月。(勞保條例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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