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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職業災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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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保護法之職災補償
> 看護補助
看護補助
a 補助條件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1等級及第2等級障害標準之規定。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者。
b 補助標準
每月發給1萬元。
※ 案例:李先生受僱某營造公司,在工地工作時摔落致成植物人,經治療終止後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李先生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及殘廢給付,經查符合第5項第1等級,93年12月職災殘廢給付核付1,800日。
自94年1月受理當月起按月發給生活津貼7千元及看護補助1萬元。
94年11月檢具殘廢診斷書續領第2年,殘等未改變,自95年1月起按月發給生活津貼7千元及看護補助1萬元。
95年9月接獲家屬通知李先生已於同年9月2日死亡,所請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自95年10月起停止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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